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42号
申请人:清浦区淮丰制管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1PARC57R。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淮安环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工业集中区(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8718481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清浦区淮丰制管厂与被申请人淮安环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浦区淮丰制管厂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环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286801.8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限额286801.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清浦区淮丰制管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环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86801.8元。
案件申请费1954.01元,由申请人清浦区淮丰制管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