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连云港美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281号
原告:连云港美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云山乡黄崖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路1号B1(2)号楼110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禹山路277号美馨嘉园50幢第1至2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连云港美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苏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