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3民初3641号
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禹山路277号美馨嘉园50幢第一至2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吉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