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70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文,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中心A-801。
法定代表人:曹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耀,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二平,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万军,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蔡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