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330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78438557,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中心A-801。
法定代表人:曹佰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65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