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4087号
申请执行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曹佰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5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7455823.5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745582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5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