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曹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7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2028075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280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7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戴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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