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恢1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6日生,职工,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4688308002J,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马忠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4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以(2018)苏1324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袁海鸿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源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