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恢14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95年9月9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30800-2,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马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娟与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以(2018)苏1324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袁海鸿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源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