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2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11222563,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开发区洪泽湖大街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审被告: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8308002J,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农机大市场5号楼B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宿迁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382990XB,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银河花园1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费小宁、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减半收取4852元,由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