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管兆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002-1003、1010-1011室。
法定代表人:陈跃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婕,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明,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宏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导致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