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186号
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10866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管兆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16515098,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苏,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继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