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4371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10866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大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管兆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6807W,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宪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75352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幸福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成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43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许继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