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3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亿康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新桥村10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镇北村8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兴市亿康刷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