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亿康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20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中民申字第00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镇北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兴市亿康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新桥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亿康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黄民初字第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