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91执异68号
异议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红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勇,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异议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鑫森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晓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