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445号
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R,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信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9,住所地泰州市东河阳光小区公建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Y,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海陵南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商务一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欣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M,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长生园前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欣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3574元,减半收取计317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