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河阳光小区公建****。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