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河阳光小区公建****。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