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9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2018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收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91执3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