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148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系***的女儿。
被告: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06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