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87某某与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148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系***的女儿。
被告: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2幢06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通彬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