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2525301E,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88349226C,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23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11日,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未来我院就此案进行履行义务。2019年7月1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1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该案目前未执行505611.49元及利息,执行标的到位100067.51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冻结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23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牛 刚
审 判 员 梁 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旻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