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23民初719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
被告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兴杨路;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七日内仍未缴纳,故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诉处理。审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