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5316号
被执行人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9172645C
法定代表人:孙志军。
江苏润鑫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润鑫公司向恒伟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00万元,于2019年3月6日前付清。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孙志军、邵梅芬对上述款项在润鑫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内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润鑫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润鑫公司因结欠债权人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债务逾期未还,已停止经营,另有多起涉诉债务均未能如期归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中合公司申请对润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另案于2019年6月20日决定将润鑫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对润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本案中被执行人润鑫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