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破25号之三
申请人: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浦晓云,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6月29日,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将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孙恒俊
审判员 王宝中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