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阜城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滤料产业园13号。
法定代表人施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广地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哈尔滨路壹品仕家A9幢一层M0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广地缘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江苏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将军
人民陪审员殷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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