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2283号
申请执行人:大丰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7843252P,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961137X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38879.50元、诉讼费用48302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