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30万元,赔偿损失20万元,合计5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8月21日三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8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J×××××号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封上述财产,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至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关联案件查询,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11件,其中6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释明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林
审 判 员 周长青
审 判 员 孙寿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和洋
书 记 员 蒋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