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961137X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与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82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肖 林
审 判 员 徐中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银杰
书 记 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