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174号
原告:***,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阳,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泉,甘肃子之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冷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俊
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