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4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冷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1、确认原兰州长津电机厂厂发(1994)073号对原告当事人除名处理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被申请人承担对法定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2、确认再审申请人被剥夺18年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合法性与连续性;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并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再审申请人在领取退休证时发现l975年4月插队劳动至2017年4月法定退休时拥有42年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记录中,仅有l993年1月至2017年4月合计24.25年实际缴费年限和ll96.56元退休金。随后发现公对公移交的档案中只有一份破产企业兰州长津电机厂厂发(1994)073号原告被旷工除名的文件复印件,原用人单位自1994年11月30日就单方面解除已存在18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剥夺了原告当事人自1975年4月至l994年11月30日共计18年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和政治信仰及获得救济等法定权益,相应插队招工等国家公文不知下落。2018年9月12日,甘肃省信访局就劳动者劳有所得和老有所依,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考虑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转请破产企业接收方的被告解决善后事宜。2020年5月13日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甘劳人仲不(2020)6号仲裁文件,将与劳动争议密不可分的持续性侵权伤害赔偿引入法律救济程序。2020年12月,兰州新区法院(2020)甘0191民初l328号民事裁定书存在严重枉法裁判问题,依法撤回上诉状获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审裁定将除名处理视为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将劳动争议置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之外,明显袒护被告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当年在没有原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违法扣押档案、考勤记录没有本人签字认可等前提下,武断地做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实质违法,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违法的处理决定,不通知原告当事人,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没有法律依据对处于待岗状态以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的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已经存在18年劳动关系,剥夺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被救济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所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确认该除名处理决定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120、13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43、84、89条等规定,确认原兰州长津电机厂厂发(1994)073号除名处理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效行为,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再审申请人18年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等可信赖的法定权益,依法保护再审申请人42年工龄及相应必然可得利益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如认为一审裁定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决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查,一审法院作出(2020)甘0191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认为,****的诉讼请求中“恢复并确认原告的工作年限及相应民事权益”、“赔偿该侵权伤害原告民事权益而造成原告的必然可得利益损失”均属于诉求不明,且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又提出了诉讼请求,前后诉求内容也不相同。经一审法院释明,****仍然无法明确自己的具体诉讼请求。故此,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后,****曾提起过上诉,又于2020年11月23日撤回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裁定结果。况且****本次提起再审申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条件。故****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路
审判员  杨敏
审判员  芦卫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