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民初1446号
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
法定代表人:钱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太科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夫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家飞,重庆中钦国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建,重庆中钦国彦(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蓝天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7元,减半收取15413元,由原告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波
人民陪审员 王泽华
人民陪审员 朱 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葛春红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