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24执2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724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尤德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