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706执恢14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EighteenPearlsLimited十八珍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0Box2681,GrandCayman,KYI-1111,CaymanIslands。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Shaik。
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6139795,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18号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9611409H,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浦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9350214R,地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9098095,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B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生态旅游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59321307A,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微山湖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10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18号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18号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8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68号15幢304室。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4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EighteenPearlsLimited十八珍珠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浦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旅游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执恢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并于2024年11月5日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冻结期限一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另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案件X件。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路××××路北土地【***(2013)第XP002223号】,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工业区××路××号不动产(权证号K00115910/***2008第XP002470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7004GB00098F00010001)、开发区××工业区××路××号不动产(权证号K00115917/***2008第XP002470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7004GB00098F00030001)、开发区××工业区××路××号不动产(权证号K00115920/***2008第XP002470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7004GB00098F00020001)、开发区××工业区××路××号不动产(权证号K00116498/***2008第XP002470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7004GB00098F00050001)、开发区××工业区××路××号不动产(权证号K00116503/***2008第XP002470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7004GB00098F00040001)、开发区××工业区××路××号不动产(权证号K00116678/***2008第XP002470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03207004GB00098F00060001)不动产,因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已破产,故上述不动产本院不予处置;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浦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程圩河西、盐河西路南土地【***(2013)第LY001576号】,该不动产经本院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上述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已返还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生态旅游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洪泽区东八道北侧、宁淮高速西侧土地【洪国用(2011)第1454号】、洪泽区东八道北侧、宁淮高速西侧景湖号宾馆01室、02室、03室、04室、05室、06室、07室、08室、09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挂拍,暂未成交;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号楼×单元×××室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州区××××大厦××楼××××室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灌南县××路××村×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320724000000GB00000F00010710)、***名下位于灌南县×××路×号房产(不动产单元号320724000000GB00000F00011126),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灌南县人民中路南侧(新文化家园B03幢2-102)房产、人民中路南侧(新文化家园C6#1-302)房产、人民中路南侧(新文化家园C07#1-101)房产、人民中路南侧(新文化家园C13幢1-401)房产、新文化家园西门面房112号房产,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委托南京玄武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层××号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不予处置。上述本院查封的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院于2023年3月11日至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冻结被执行人***在单位的收入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约谈申请人EighteenPearlsLimited十八珍珠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5000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