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9090号之二
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金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89623899J。
法定的代表人:郑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美成,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必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28号A幢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Q5MXBXK。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
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必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2229元,由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