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8421号
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金峰路**。
法定代表人:郑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美成,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和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发路**致远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门雪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和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咔帕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2元,减半收取5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