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卓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5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卓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2104336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西路168号1幢25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0255130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归家巷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卓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91执5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