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5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卓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2104336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西路168号1幢25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0255130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归家巷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卓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91执5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