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

苏州誉鸿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悦行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1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誉鸿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国际模具城模具设备区5号楼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中悦行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2号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归家巷18号。
法定代表人:顾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苏州誉鸿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鸿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中悦行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6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誉鸿博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誉鸿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誉鸿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艳
审判员李荐
审判员马燕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