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津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泗水县济河办柏记水泥预制件厂与江苏津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1民初3661号

原告:泗水县济河办柏记水泥预制件厂,住所地:泗水县金庄镇马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2370831MA3FDQ7M2R。

经营者:张长芳。

被告:江苏津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路8号秀逸苏杭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1808号。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720700690259473Y。

法定代表人:焦佃胜,职务:总经理。

原告泗水县济河办柏记水泥预制件厂与被告江苏津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泗水县济河办柏记水泥预制件厂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水县济河办柏记水泥预制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水县济河办柏记水泥预制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00元,减半收取计432.00元,由原告泗水县济河办柏记水泥预制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马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席福丽

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