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4994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岩峰
书记员 陈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