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6809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205国道与新245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12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90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邮政快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具体查控措施如下: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沭阳县盛源华庭小区10幢302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但本案不是首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敦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电话无法接通,***表示现无履行能力。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12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