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067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6日对原告**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沭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1067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3页正文正数第五行、第六行“案件受理费30480元,由被告**、**苏沭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0480元,由原告**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97元,被告**、**苏沭路桥有限公司负担17883元”。
审 判 长 黄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