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0671号
原告:**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6902755373,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205国道与X新245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沭路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668364779P,住所沭阳县沭城镇北京南路综合楼南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9日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沭路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黄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