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0674号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755373,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205国道与新2**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1元,由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