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847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阳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92378X,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南湖街道新南居委会郑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廉,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755373,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205国道与新3**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5672511743F,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工业坊办公楼**。
负责人:***。
原告诉二被告、二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廉、第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廉、第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阳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廉、第三人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