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61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办事处潘塘村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万达广场SOHO6幢1单元804室。
法定代表人:钱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传宝,男,1975年5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303民初61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依据(2018)苏0303民初6127号民事裁定作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7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