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6127号
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办事处潘塘村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钱传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929元,申请人徐州通源水泥管业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