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8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9号
原告:***,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