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510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万达广场SOHO6幢1单元804号。
法定代表人:钱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