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青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余献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0194.5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002元,合计568196.5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8196.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