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355号
原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86868350。
法定代表人:管以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该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07674781。
法定代表人:余献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麦奇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雅雯